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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清祥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隆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DQNHP21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南平镇建设北路32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7月11日,系从事食品销售等的市场主体,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6年3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生鲜区冰柜内摆放有待售的“冷冻凤爪”(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冷冻凤爪;执行标准:GB19295;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078602006;储存方法:-18℃以下冷藏保存;保质期:-18℃以下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或外包装;生产商:昌邑市宏远食品厂;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卜庄镇东冢社区邮局北;产地:山东·潍坊;净含量:计量销售等内容)5袋,其中:4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6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上述“冷冻凤爪”总重量为2.442千克,已分别超过保质期453天、288天。 据当事人述称,2024年10月11日开业前,当事人从荆州沙市区某供应商处购进涉案食品30千克(进货单价26.57元/千克,购货金额797元)。当事人虽主张购进时已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但因涉案食品保质期届满已超过六个月,相关记录及凭证均已灭失,导致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故不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食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以37.6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因开业初期系统故障导致部分数据丢失,经营期间更换过不同品牌、不同供应商的冷冻凤爪,且销售时均沿用同一“店内码”,导致无法准确区分并查明上述涉案冷冻凤爪超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及金额。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其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1.8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同年4月21日,当事人启动涉案食品召回程序,将《召回公告》粘贴至店面醒目处,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上述批次涉案食品,并主动承诺承担因召回引起的一切费用。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尚无消费者前来办理上述食品的退货退款手续。 另查明,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曾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处罚〔2025〕56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9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冷冻凤爪”5袋(总重量为2.442千克);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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