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庆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3739089306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八矿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7
2022-03-17
(2022)豫0403民初1120号
健康权纠纷
陈**、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19
2019-11-18
(2019)豫0403民初4938号
合同纠纷
王*与平顶山煤业(集团)八矿选煤厂昌华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16
2019-06-27
(2019)豫0403民初1948号
合同纠纷
王*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昌华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6-27
2016-06-27
(2016)豫0403行审57号
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23号
2023年4月17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主洗楼加压过滤机2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磨煤筛2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中控室西侧2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浮选机2侧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四楼吊装口未设置防坠落警示牌。
本机关于 2023 年 4月 20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9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 现场检查记录(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现记〔2023〕执3(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执3(9)号:证明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在9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该单位安全副总崔胜军的询问,证实因生产厂房改造,部分警示标志确实存在缺失;3.照片8张:主洗楼加压过滤机2处安全通道、磨煤筛2处安全通道、中控室西侧2处安全通道、浮选机2侧安全通道等8 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在7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裁量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等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等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1000(叁万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31000.00元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