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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开马厨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林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3MA8T2N685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巧山村浦打2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高市监处罚﹝2026﹞10号
销售不合格燃气软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40元。
340.00元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漳高市监处罚〔2024〕11号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厦同市监案移【2023】3133号)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承认函中所称涉案产品矮汤炉(产品:商用炒菜炉,品牌:众兴旺)产品为其销售给厦门上发厨具,共两台,其中一台已退回厂家佛山市灶鑫旺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款涉案产品库存,当事人陈述因公司管理人员外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具体销售台账及《产品检验报告》等产品资料,后续将提交到我局市监颜厝所。 2023年11月28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7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经调查,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库存,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0日向佛山市灶鑫旺电器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矮汤炉(产品:商用炒菜炉,品牌:众兴旺)共16台,因收到厂家通知“产品存在问题,不能销售”已于2023年6月25日将11台产品退回厂家(含厦门上发厨具退货的1台),共交易5台,其中1台销售至上发厨具,其余4台卖给零散客户,因未留存客户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召回,涉案产品进货价每台87元,销售价95元,经营额475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建议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617.5元。
罚款(617.5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
617.50元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