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弘柏树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GUDF7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商贸大道路100号盐典运动饮料生产项目(二期)3号厂房/单元1至3层C3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73号
经本局全面核查取证、综合审查研判,查实当事人在跨区域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管理疏漏,实施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两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认定如下:1.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4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马口店5号柜台开展卤制食品销售经营。因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4日无证经营期间,当事人涉案柜台卤制食品营业收入共计16092.77元。本局结合涉案销售台账、经营性支出凭证等客观书证,依法核定当事人本次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5979.43元。2.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向涉案经营柜台配送卤牛肉、酱猪肉两类冷冻熟制肉制品。经核查,涉案食品采购渠道合规,供货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齐全,产品出厂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采购及进货查验环节已依法履行基础查验义务。涉案柜台现场负责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将不同品类的熟制肉制品混合解冻、统一加热、混同陈列销售,致使对外标称的卤牛肉产品混入猪源性成分,造成在售食品标识与实物成分不符,属于法定禁止的掺假掺杂食品情形。本次掺假掺杂违法行为由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直接引发。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法定主体,承担食品经营全链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其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常态化培训、终端点位监管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规范一线经营操作,对本次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截至案发,涉案食品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无库存结余。经本局核算,本次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行为货值金额1113.99元,对应违法所得为1113.99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禁止经营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93.42元;2.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2
江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弘柏树食品有限公司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由当事人负责提供原料并派驻员工在中百仓储超市常青路购物广场店内二楼熟食区设立专柜经营卤制品对外销售。2026年1月4日至2月4日期间,当事人从湖北御福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批次购进五香猪肉块和五香猪后腱原料。在此期间,当事人派驻员工在经营场所操作间进行卤制加工,并将加工后的肉品作为“卤牛肉”(售价139.8元/kg)和“卤牛腱”(售价145.6元/kg)在熟食柜台对外销售。
2026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卤牛肉”、“卤牛腱”进行抽样取证并对剩余涉案食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对涉案食品实施了扣押措施。经武汉检验检测认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涉案样品中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证实当事人存在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2026年2月4日购进的10kg猪肉原料与现场抽样取证和扣押的9.017kg成品在时间与重量上基本吻合(加工过程中有损耗),本局认定该批次原料未流入市场。除上述未销售部分外,对于其他已销售的标称牛肉制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存在将牛肉和猪肉混在一起进行卤制加工、且在每日有报损和加工损耗的情况下未建立完整的生产加工记录等情况,导致无法准确区分已销售的“卤牛肉”、“卤牛腱”中哪些由猪肉加工而成、哪些由牛肉加工而成,致使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数量及对应的具体获利金额无法准确查清,故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食品8.05kg;
2.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