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火箭镇顶丰祥麻辣烫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亚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1BNE2D1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望奎县火箭乡正兰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43号
当事人是望奎县火箭镇顶丰祥麻辣烫店经营者。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名称:望奎县火箭镇顶丰祥麻辣烫店,经营者李亚杰。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望奎县火箭镇正兰三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221MA1BNE2D1F,注册日期2016年01月12日,经营范围:快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在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查, 2026年4月9日,我局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采购食品时,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我工作人员遂对其下发了:“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6]HJ-49-03号”,责令其在七日内改正,在采购食品时,向供货者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保存其复印件。 2026年4月17日,我局对该店再次检查时,其逾期未改正该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及经营业态;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