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桥头镇淑新面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淑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PF3K90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中心市场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5〕191号
经查: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生产加工了发面饼50个,在面食店内摆放对外销售;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发面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10个,备样数量5个,抽样单编号:XBJ25150426174930545;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发面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6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结〔2025〕Q6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对上述发面饼进行了召回,在召回过程中未能召回该批次发面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异议申请。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面食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发面饼50个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元/个,获销货款50元。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当事人只在2025年7月16日因采购的原辅料白糖使用完毕、临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加工生产了发面饼50个;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发酵面制品(食品分类号:06.03.02.03)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