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洪河乡荣昌百货食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荣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1B72Y5X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肇东市洪河乡洪河一中对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调查,该店售卖的转基因豆油,无食品标签,当事人购进后散装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在肇东市快答粮油店购进的,一共进了100斤(5桶×20斤/桶)。购进价格是4.25元/斤,销售价格是4.5元/斤,至检查时销售了20斤,货值金额是45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销售的转基因豆油未明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销售的未标识的转基因豆油的采购、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黑龙江省小食品经营核准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刘荣昌的身份证明
6.未标识的转基因豆油照片,证明:该店经营者销售的未标识的转基因豆油的证明。
7.转基因豆油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店销售的该批次转基因豆油未标识,销售数量少,属于违法行为轻微,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2000.00元
-
2025-08-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4-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