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凯尔亮天润嘉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必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22MAC2YR3B9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柴家门镇二十里铺村天润嘉苑小区1号商业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罚〔2024〕25号
本局认为,甘肃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检验不合格韭菜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韭菜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购进票据、检测报告,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对甘肃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凯尔亮天润嘉苑店进行了: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
0.00元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