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酷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新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P3HNT7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园北路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字〔2025〕第261号
当事人与产权方(昆明市西山区红联工商联合总社)签订了《租赁协议》,产权方将昆明市西园北路24号面积约8.4亩的仓库、商铺、办公室租赁给当事人使用,租用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租赁限期为6年。当事人将该租赁地开发为“西园路花鸟百货商场”,对外招商运营并承接物业管理服务,向租户代收代缴水电费,目前共有商户32家。“西园路花鸟百货商场”内部的商业用电计量总表有2块,分别为:表号:0501001714300002(户名为:昆明大光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园北路24号);表号:0501143061474849(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春晖小区12号院洗车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祝新太称,“西园路花鸟百货商场”前期由其儿子祝伟负责管理,未建立公司收支台账,无法提供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相应代收电费的收支材料。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将缴纳电费为1.5元/度的商户调整为收取1.3元/度,主动返还13家商户一年电费135550.80元。
经查,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昆明供电局缴纳商业用电每月的平均电价分别为:0.49、0.56、0.56、0.56、0.55、0.56、0.62、0.61、0.47、0.44、0.44、0.44元/度。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按照商户分表计数以1.3元/度的标准向进驻商户代收取电费,共计收取电费698930元。合计向昆明供电局缴纳电费、水利基金323707.86元,主动返还13家商户一年电费135550.80元,多收的电费为239671.34元。截止2025年9月1日,当事人已采取退费方式完成现有30家商户的电费清退工作,合计退费239671.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违法收取费用239671.34元0.3倍罚款,罚款71901.40元,上缴国库。
311572.74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