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翔瑞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管开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JMN10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长埫口镇新河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31
2023-08-10
(2023)鄂9004财保198号
财产保全
仙桃市轩昂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仙桃翔瑞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2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01号
经查明,“拼多多”平台上的翔瑞居家日用专营店是当事人于2022年在平台上开办。
2025年10月初,当事人从“法保瑞服饰”购买其店内销售的标识为“儿童黑色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三层防护非独立包装学生4-14岁抗病毒”的口罩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付货款100元,当事人以现金支付。于2025年10月18日以2.8元/50片的价格摆上网店进行销售,至2026年1月27日,共销售了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现已售罄;购买其店内销售的标识为“儿童适用医用外科口罩独立包装200片学生幼儿园小孩子防病毒三层”的口罩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付货款100元,当事人以现金支付。于2025年10月18日以2.8元/50片的价格摆上网店进行销售,至2026年1月27日,共销售了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现已售罄;购买其店内销售的标识为“儿童口罩医用外科一次性三层防护学生上学专用4-14岁防病毒独立装”的口罩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付货款100元,当事人以现金支付。于2025年10月18日以2.8元/50片的价格摆上网店进行销售,至2026年1月27日,共销售了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现已售罄。上述口罩共计3件(120盒,1盒/50片)。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上述3件口罩货值金额共计300元,当事人未留存购进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证明上述宣传的口罩具备“防病毒”功能时,当事人表示无法出具上述口罩“防病毒”功能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其认为能防细菌就可以防病毒,于是就在宣传时将“防病毒”功能加到宣传语里了。根据上述口罩执行标准“YY0469-2011”可见,未发现有关于“防病毒”的技术要求及标准。
另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翔瑞居家日用专营店内销售的宣传标识为“正规N95医用防护口罩独立包装防疫防病毒白色五层一次性双熔喷布”的口罩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初从广西王某处购买,其外包装标识为:“晨雾?医用防护口罩,生产日期:2025/12/27,1只/袋,产品名称: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性能:产品性能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云南哲顿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当事人当时购买了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付货款100元,当事人以微信支付。于2026年1月15日以14.8元/50片的价格摆上当事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至2026年3月4日,共销售了1件(40盒,1盒/50片),合计2000片,现已售罄。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上述1件口罩货值金额共计100元,当事人未留存购进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口罩宣传页面上执行标准标注为“GB19083-2010”的宣传图片是2022年当事人开网店时就编辑好了,当时这个执行标准是正常使用的,因为距今时间跨度较长,加上当事人对相关规定没有关注,不知道这个标准已经废止,所以没有及时的将宣传图片变更过来,在知道这个问题以后,当事人已经将该链接下架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上,两项合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