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钦国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061189775L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台装饰材料市场G-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鲁0105民初86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10-09
(2025)鲁0105民初8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王**,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4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黄**,芜湖歆喆贸易有限公司,晏**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5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黄**,芜湖歆喆贸易有限公司,晏**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7
(2024)鲁0104民初8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锦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8
(2023)鲁0105民初12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淮安源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7
2023-06-15
(2023)苏05民终6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3-10
(2022)苏0591民初12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9
2023-02-21
(2022)鲁0105民初815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何*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3-02-06
(2022)鲁0105民初8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5
(2025)鲁0105民初15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黄桂林;晏承莉;芜湖歆喆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2
(2025)鲁0105民初86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韩*
裁判文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6
(2025)鲁0105民初86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0
(2025)鲁0105民初8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6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
黄桂林;晏承莉;芜湖歆喆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3
2022-07-15
(2022)京0109民初3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30
2019-10-09
(2019)鲁0105民初2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4222.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03
2019-10-15
(2019)粤0303民初26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税稽二罚〔2025〕92号
你单位取得鄄城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2023年4月7日--2024年4月24日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846,283.20元,税额合计240,016.80元,价税合计2,086,300元;取得鄄城县衬雅家具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0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95,469.03元,税额合计25,410.97元,价税合计220,880元;取得鄄城县衬雅家具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9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发票金额390,230.09元,税额50,729.91元,价税合计440.960元,该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证实虚开。你单位与鄄城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及鄄城县衬雅家具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让其开具了以上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31,982.32,税额合计316,157.68,价税合计2,748,140元。你单位收到发票后,于2023年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5,410.97元,2023年4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5,873.46元,2023年5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9,250.43元,2023年7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1,344.25元,2024年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729.91元,2024年4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3,323.01元,2024年6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0,225.65元。发票对应金额2,431,982.32元,你单位已全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其中2023年列支1,168,300.89元,2024年列支1,263,681.43元),并已在列支成本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316,157.68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计算,你单位少缴增值税316,157.68元(其中2023年151,879.11元、2024年164,278.5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65.51元(其中2023年5,315.77元、2024年5,749.7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742.38元(其中2023年2,278.2元、2024年2,464.1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161.57元(其中2023年1,518.79元,2024年1,642.78元)。2、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9份已证实虚开发票所对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31,982.32元(其中:2023年调增1,168,300.89元、2024年调增1,263,681.43元),本次检查应补缴的上述附加税费18,969.46元(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11,065.51元、教育费附加4,742.38元及地方教育附加3,161.5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23年调减9,112.76元、2024年调减9,856.70元)。2023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08,518.65元,申报应纳税额25,425.93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667,706.78元。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57,959.41元。2024年你单位申应纳税所得额为316,719.27元,申报应纳税额15,835.96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70,544元。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24年企业所得税62,691.24元。你单位共计少缴税款447,873.84元,其中:少缴增值税316,157.6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65.5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0,650.65元。
对其处罚款223936.98元
223936.98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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