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润德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成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CBWL3W1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区顺隆阳光翠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0
(2024)吉0291民初61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姜**
吉林市润德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高处罚〔2025〕030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9日从龙海市农业种植户厉富秀处购进上述不合格云南桑葚2.64公斤,单价为43.18元/公斤,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销售价格为43.41元/公斤,后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云南桑葚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4.6元,违法所得共计114.6元。
2025年3月20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4日依法委托吉林省质量监督检察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云南桑葚进行检验,该检测机构出具的编号为DBZSP(JL)250008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25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办案机构于2025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2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吉林市广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桂鱼4.3kg,进货价格66元/kg,以117.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505.68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和承诺达标合格证。
因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