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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天燃液化石油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童天然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4050017564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南漳县城关镇车家店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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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于2011年5月20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液化气瓶装供气、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配合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员童金龙于当日16:09至16:12充装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YSP35.5、YSP12)时,未按规定扫码核验,充装系统及气瓶追溯系统无对应充装记录;2025年7月28日至7月31日,当事人2-5号充装秤在气瓶追溯系统上充装记录显示为0,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的充装行为明显不符;2026年3月4日,执法人员在该气站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送气工徐永忠充装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时未履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气瓶追溯系统上无上述6只气瓶的当日充装记录;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及终端溯源核查,查实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共计13只。综上,当事人共计2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充装时未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其中包含13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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