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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亢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744275285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青年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赣0502民初742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董*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3
(2025)赣0502民初742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董*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0
(2025)赣0502民初34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渝水区青年路三峰灯具店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2
(2025)赣7101行初497号
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5
2025-06-05
(2025)赣0502民初34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渝水区青年路三峰灯具店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1-09-28
(2021)赣05民初125号
合同纠纷
新余市商务局
江西香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3-17
(2021)赣0502民初17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谢**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1-01-04
(2020)赣05民终635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李**,邹**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0-26
(2020)赣05民终635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李**,邹**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0-16
(2020)赣0502民初686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董*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6
(2025)赣0502民初742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董*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6
2022-05-30
(2022)赣05执69号之一
新余市商务局、江西香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15
2021-11-29
(2021)赣05民初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余市商务局、江西香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142546.9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0-09
2021-05-26
(2021)赣0502民初307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董*、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31
2021-03-19
(2021)赣0502民初17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谢**与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112.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21
2020-11-30
(2020)赣05民终635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0
2020-11-19
(2020)赣0502民初686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董*与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5-28
2020-05-26
(2020)赣0502执248号
杨*、新余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5-07
2020-04-17
(2019)赣05执370号之一
彭*、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5-07
2019-11-29
(2019)赣05执370号
彭*、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3834.27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3-10
2019-12-23
(2019)赣05执3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价处罚〔2024〕1号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收取了曼福特广场写字楼物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又以电量为基数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加收专变维修和保养费按0.15元/度收取、服务费按0.17元/度收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汇总计算查证: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已收取商户电费1075798元,按照上交电价计算实际应收商户电费744246.33元, 当事人多收转供电商户电费331551.67元,即违法所得331551.6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收取了曼福特广场写字楼物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又以电量为基数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标准,加收专变维修和保养费按0.15元/度收取、服务费按0.17元/度收取。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规定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文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规定精神,当事人构成不执行政府电费价格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165775.83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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