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稳立实业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9MAC5A81U1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麟北煤业1号楼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麟市监处罚〔2026〕7号
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陕西长稳立实业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负责人王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9日进购“超友味贡菜100g”(进价5.9元/袋)、“真露酒”(进价11.8元/瓶)、“知味客老长沙臭豆腐85g”(进价9.2元/袋)以上三种商品,并于2025年12月1日上架销售,其中“超友味贡菜100g”售价7.9元/袋、“真露酒”售价15.8元/瓶、“知味客老长沙臭豆腐85g”售价12.5元/袋,上架后未更新相应价签,导致商品与价签不一致,给消费者造成一定误导,直至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经核查,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共销售“超友味贡菜100g”12袋,“真露酒”6瓶,“知味客老长沙臭豆腐85g”12袋。以上商品进货总额为252元,销售总额为339.6元,销售利润共计8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做好价签管理,规范明码标价,建议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7.6元;
2.处以罚款:300元。
300.00元
宝鸡市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2
麟游市监处罚〔2024〕65号
2024年9月25日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陕西长稳立实业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前厅进门右手边第一个冷冻柜中的超市专供羊肉卷(净含量:500克/盒)生产日期:2024年9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朝冉大刀腰片(净含量:150g/盒)生产日期:2024年8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朝冉乌鸡肉卷(净含量260g/盒)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铁师傅精选羔羊肉(净含量500克/盒)生产日期:2024年8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以上食品在进货台账中无详细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确切的进货时间,也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该店索证索票不齐全、台账记录不齐全的问题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麟市监责改〔2024〕L37号),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9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止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上述问题仍有存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陕西长稳立实业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负责人王哲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及涉案货值金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及商品的品名、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
4.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身份;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现场照片和涉案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商品照片4张,证明发现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麟市监责改〔2024〕L37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改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7.《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以上证据分别由出具人签名认可。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具体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