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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交投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得勇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888X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生中大道1188号雷公坳文体产业园20号楼1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0
(2025)赣0102民初37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余**
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交投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赣0124民初282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
江西交投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抚州利他劳务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6
(2025)赣0124民初282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
江西交投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抚州利他劳务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4
2022-06-23
(2022)内2502民初19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5
2022-06-21
(2022)内2502民初19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6
2022-06-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7
2021-04-13
(2021)赣0726民初308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曹**
赣州市公路局安远分局,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
8
2020-06-17
(2020)赣0103民初27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9
2020-06-08
(2020)赣0103民初27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2019-11-25
修理合同纠纷
王**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28
2019-12-02
(2019)冀1102民初6143号
修理合同纠纷
王**与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诸永高速项目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5601.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10
2019-11-23
(2019)冀1102执保1511号
王**、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诸永高速项目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7-01
2019-05-20
(2019)浙0302民初5143号
合同纠纷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01
2019-02-22
(2019)赣0733民初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擎天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安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明,2025年7月,当事人生产了800吨建设用碎石(规格型号:10-20mm单粒粒级)用于安远县G238国道塘村至龙布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路基回填及坑槽修补。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建设用碎石(规格型号:10-20mm单粒粒级)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检验报告》(No:W2025JC0115),该检验报告显示标称为建设用碎石(规格型号:10-20mm单粒粒级)的9.50mm方孔筛累计筛余(%)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85-100,检验结果为8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针、片状颗粒含量(%)(III类)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15,检验结果为1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上述批次建设用碎石已全部使用完,据当事人所述,该批次建设用碎石均使用在其公司承建的安远县G238国道塘村至龙布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路基回填及坑槽修补上,未向外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批次建设用碎石生产成本为45元/吨,货值金额为36000元(800吨×45元/吨)。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停止生产不合格建设用碎石,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6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36000.00元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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