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林哥通讯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祥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5UDQWC7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号1-4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168号
当事人于2011年8月22日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登记成立,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号1-46从事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等。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标有“”注册专用商标的商品,截止2023年3月28日被本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标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共90个,分别是(1)手机壳共72个,其中iphone14的22个,iphone14plus的12个,iphone14pro的8个,iphone14pro max的10个,iphone13的4个,iphone 13pro max的5个,iphone13pro的4个,iphone12pro max的4个,iphone12/12pro的3个;(2)电源适配器共6个,其中规格为USB-c 20w Power Adapter的4个,规格为5w Power Adapter的2个;(3)转接线共10个,其中规格为usb-c charge cable(1m)的1个,规格为usb-c to lighting charge cable(1m)的7个,规格为lighting to usb cable(1m)的1个,规格为usb-c charge cable(2m)的1个;(4)有线耳机1个。
2023年3月28日,上述商品的商标权利代理人对上述商品进行协助辨认并出具鉴定报告称“查扣物品外包装印刷字体错误,产品做工粗糙,生产工艺与真品存在明显差异。”、“经本单位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结论如下:上述物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确定以上待售的标有注册专用商标的商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未健全台账制度,且无法提供侵权商品的来源,也无法提供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因此,仅认定现场查扣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上述商品未实际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来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标价作为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涉案产品共90个,根据当事人“手机配件销售价目表”,(1)涉案手机壳单价为38元,货值金额为38元*72=2736元;(2)规格为USB-c 20w Power Adapter的电源适配器单价68元,货值金额为68元*4=272元;(3)规格为5w Power Adapter的电源适配器单价为25元,货值金额为25元*2=50元;(4)规格为usb-c charge cable(1m)、usb-c to lighting charge cable(1m)、和lighting to usb cable(1m)的转接线单价为15元,货值金额为15元*(1+7+1)=135元;(5)规格为usb-c charge cable(2m)的转接线单价为25元,货值金额为25元*1=25元;(6)有线耳机的单价为20元,货值金额为20元*1=20元。综上,当事人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736元+272元+50元+135元+25元+20元=3238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没收非法物品
5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