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修文县小姜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AJTH8K1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河滨路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4]291号
经查明,2024年6月4日,当事人从贵阳市程岳源水产批发有限公司购进牛蛙15kg,购进价19元/kg,在修文县龙场街道迎河滨路14号进行销售,销售价22/kg,截至6月7日全部销售,获利45元,货值金额330元。该批牛蛙经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编号为:C4E604006C4F6023377。 同时,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依法抽样、封样的情况和抽样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和重金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农产品现场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农产品的进货数量、销售价、销售量、库存剩余、货值金额、获利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农产品进货数量、销售价、销售量、库存剩余、货值金额、获利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4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修市监罚告〔2024〕29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修市监处罚[2024]273号
现查明,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在修文县龙场镇河滨路14号使用出厂编号为020939的电子计价秤开展水产销售,所称重量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该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也无检定合格证书。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500g的标准计量砝码放置在该秤上进行称重,现场称重情况如下:按秤上单价1键,秤显示器显示数值为0.990kg;按秤上单价2键,秤显示器显示数值为1.040kg;按秤上单价3键,秤显示器显示数值为1.090kg;按单价4键,秤显示器显示数值为1.140kg;按单价5键,秤显示器显示数值为1.180kg;按单价6键,秤显示器显示数值为1.230kg;按单价7键,秤显示器显示数值为0.950kg。该秤2024年4月投入使用以来,无法确认该秤何时处于作弊状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修市监先登〔2024〕6-1号)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4)6-1号)各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姜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8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