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阳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556546391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雍华府13号楼底商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8
劳动争议
薛**
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8
劳动争议
薛**
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5-02-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8
2025-01-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4-11-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7
2023-05-04
(2023)辽1081民初917号之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灯塔市明显绿化工程队、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9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6-17
2023-05-04
(2023)辽1081民初917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灯塔市明显绿化工程队、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02
2023-02-23
(2023)吉0523执保17号
财产保全
辉南县杉松岗镇润林凯山地苗圃、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2-10-10
2022-08-09
(2022)津02民终4940号
合伙协议纠纷
沈**、潘**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9-28
2022-08-08
(2022)津0116民初20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汉沽区金利源五金建材经营部、任**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22
2021-11-11
(2021)豫0102民初868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07
2022-02-25
(2021)津03民终863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刘**、吕**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4-02
2021-12-29
(2021)津0104民初2082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1-05
2021-12-27
(2021)京民申70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24
2021-12-09
(2021)鲁0303民初726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82号
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2023年间存在以自制入库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而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凭证) 的情况, 对于你单位将上述资料作为成本支出扣除凭证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情况,属于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上述问题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109585。44元。其中: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61449元,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426336。09元,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521800。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第十七种违法行为第一项,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665751。26元。
665751.2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30
2
津规资(宁)罚﹝2025﹞033号
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兴隆淀村土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根据测绘成果报告,违法占地面积为181。13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2018年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水浇地,权属为宁河区七里海镇兴隆淀村农民集体;经核实《宁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与“三区三线”无冲突,经核实兴隆淀村村庄规划,占用规划排水用地112。08㎡,园地69。05㎡。
1、责令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兴隆淀村181。13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处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81。13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标准,计181。13平方米×15元/平方米=2716。95元(贰仟柒佰壹拾陆元玖角伍分)。
2716.95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