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PRPM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马场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8
(2022)黔05民终1821号
劳动争议
彭**,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24
(2022)苏0312民初41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葛**,宋**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8
(2021)黔0524民初8841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李**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2-03-18
(2021)黔0524民初8842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李**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2-03-18
(2021)黔0524民初8837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杜**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2-03-18
(2021)黔0524民初884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吴**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2-03-09
(2021)黔0524民初884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吴**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2-03-09
(2022)黔0524民初579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杜**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2-03-09
(2022)黔0524民初576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吴**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2-03-09
(2021)黔0524民初8842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李**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6
2025-01-17
(2024)辽0191民初929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04
2021-09-13
(2021)黔0524民初4443号之一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30
2021-09-16
(2021)黔0524民初566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彭**、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30
2021-09-16
(2021)黔0524民初5616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董**、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8
2020-12-02
(2020)黔0328民初3788号
合同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24
2020-03-19
(2020)黔0502行审16号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211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33号
1.未按照规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要求入井带班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隐患必须按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处理,2026年5月17日20时09分11708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第67#、68#液压支架处冒顶垮落约3m,根据煤矿《2026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中辨识评估该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隐患,煤矿中班带班领导包守贤未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导致20时44分第67#、68#液压支架处顶板再次垮落,解析瓦斯涌出造成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超限报警;2.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复看煤矿监控视频以及现场勘察,2026年4月18日09时02分,煤矿在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下使用砂轮机在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切割锚索作业;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708综采工作面加强支护范围内的巷道有10m高度低于1.8m,实测为1.6m。(2)现场在11708综采工作面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使用的WTC瓦斯突出参数仪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8日,超期后仍在使用;地面空气压缩机站两个储气罐的压力表均未定期校准,最近一次校准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有效时间至2025年8月23日。(3)煤矿没有按要求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水棚水量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61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隔爆水棚水量不足40L。(4)副平硐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数量不符合有关要求。①消防材料库内未配备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现场配备灭火器为水基型;仅配备1个消防桶和1把消防铲,未配备快速接头、变径管节、扳手、管钳等工具;未配备防毒面罩、安全帽、消防服等安全防护用品。②未按规定配备消防矿车。③未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无检查记录台账;4.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708综采工作面2#、22#、59#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2Mpa、18Mpa、18Mpa,不符合《117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不低于24Mpa要求。(2)11708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端头支架歪斜,未垂直于顶底板,不符合《117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保证支架垂直于顶底板要求。(3)11708综采工作面多个相邻支架存在明显错茬,高度超过侧护板的三分之二,不符合《117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错茬要求。(4)11708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10m段非回采侧巷帮未使用单体柱超前支护,不符合《117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布置两排单体柱配合铰接顶梁进行支护要求。(5)11708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加强支护段使用的单体柱未拴防倒绳,上出口一单体柱卸载阀垂直于煤壁侧,不符合《117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每根单体柱使用防倒绳、卸载阀平行于煤壁侧要求。(6)11708综采工作面第2#支架的端面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340mm,现场实测为1200mm。(7)现场实测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左帮施工的3根锚索外露长度450mm,不符合作业规程不大于300mm的规定。(8)复看煤矿监控视频,2026年4月11日中班20时00分至21时30分、2026年4月14日中班21时30分至22时00分、2026年4月16日中班20时30分至21时00分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均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机载临时支护,仅使用两根前探梁支护顶板,作业人员在未采取机载临时支护的情况下空顶挂网、施工锚杆作业;5.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11608回风巷二部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未安装在落煤点正上方,未固定传感器机体,现场模拟转载点出现堆煤测试,堆煤保护传感器未能动作。(2)11608回风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中段胶带跑偏超出托辊边缘最大达12cm,超过2cm的规定。(3)地面空气压缩机站设置了两个在用的储气罐,其中一个在用的储气罐未装设超温保护装置。(4)设置在井下中央变电所的井底水仓水泵房馈电开关(KBZ-400)漏电保护及显示屏翻页按钮失效。(5)现场试验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地面变坡点处两边的防掉绳保护失效;入井方向的防掉绳保护触发装置设置在钢丝绳上方,出井方向的防掉绳保护触发装置设置在钢丝绳运行线以内,掉绳时不能触发保护装置。(6)11708回风巷补巷与一采区运输下山二段交叉口处在用单轨吊一连接螺栓拉断,一防摆拉链脱落,未及时恢复。(7)11708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
1.鉴于煤矿存在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 1 项未落实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既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存在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煤矿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5.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的行政处罚。
48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6-24
2
黔﹝织能﹞煤安罚﹝2026﹞1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6﹞16-1号
1.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1708综采工作面第61#至63#液压支架段顶板破碎、压力大,煤矿矿长吴勇未督促采取措施加强顶板支护管理,2026年3月14日夜班第61#至63#液压支架段顶板出现漏顶(漏顶长度3.5m、宽度4m、高度3m),堵塞工作面通风断面,造成11708综采工作面T0激光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浓度达1.07%,超限时长21秒;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1)现场检查时,11运输下山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的电机烧坏,不能正常使用;11700集中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在距机头25米处上部皮带托辊损坏脱落,不能正常使用。(2)未按规定每周至少检查1次架空乘人装置闸瓦(片)磨损情况,查看2026年3月2日至3月14日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检查记录,未对架空乘人装置闸瓦磨损情况进行检查。(3)架空乘人装置重锤限位保护装置重锤落地,重锤限位保护装置失效
1.鉴于煤矿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吴勇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6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4-16
3
黔﹝织能﹞煤安罚﹝2026﹞10号
1.煤矿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煤矿于2026年1月25日、2026年1月26日、2026年1月27日、2026年1月28日、2026年1月30日分别对新入职的12名、1名、4名、2名、1名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长不足72学时,于2026年2月2日陆续安排新入职的这20名工人入井作业;2.提供虚假资料。煤矿培训登记表显示2026年1月25日至1月30日期间李小靠、宴和帅、石磊等18人到矿入职报到,培训签到册《秀华煤矿2026年1月第一期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签到表》显示该18人2026年1月24日开始培训,培训资料作假。
1.鉴于煤矿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2.鉴于煤矿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人次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
8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3-31
4
黔﹝织能﹞煤安罚﹝2026﹞13号
1.11613运输石门揭煤工作面已掘进38米,距M6煤层法向距离7.8米,工作面已施工14个瓦斯抽采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未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煤矿配备的400L-900N和TFW2-1000型柴油发电机各1台,TFW2-1000型柴油发电机于2026年03月02日烧坏,不能正常运行,煤矿未安排人员进行检修,导致2026年03月07日23时01分煤矿双回路失电后,煤矿自备柴油发电机装机容量不能满足矿井一级保安负荷设备用电需要;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6年3月7日煤矿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未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2)1161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三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11708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11613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11708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刮板运输机机尾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现场检查时11708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为17m,3根单体液压支柱卸压,11708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巷道高度为1.7m;(4)11613运输石门、11708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安装风门联锁装置失效,两道正向风门能同时打开。(5)现场检查时,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10m段处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形式,遇顶板破碎、过构造和顶板已出现离层,未加强支护;11613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形式,巷道开口处顶板破碎,6根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支护失效,未加强支护。(6)查阅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主扇风机于2026年3月7日23时1分35秒停止运行,直至23时34分33秒主扇风机才恢复运行,期间煤矿风井备用通风机未能开动;4.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高负压瓦斯抽放管路装设管道甲烷传感器(编号:2200113972)、低负压瓦斯抽放管路装设管道甲烷传感器(编号:2300046578)安全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3日,现场检查时仍在继续使用,未及时送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5.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1)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开关的金属外壳没有保护接地。(2)煤矿未按规定在所有的采煤机、掘进机上设置具有断电闭锁功能的甲烷断电仪,且采煤机机载断电仪的甲烷浓度数据未接入安全监控系统。
1.鉴于煤矿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进行作业超过10日以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鉴于煤矿存在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6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3-31
5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5〕1-150号
2025年12月16日至17日,监察执法四处对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2025年12月5日14时14分许、2025年12月15日22时35分许,10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掘进,未使用内、外喷雾装置。2025年12月15日22时33分许,10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掘进,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切断电源;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作业人员王大忠、孟祥军、李继国、刘大生、闫广河、马运省、吴秀平、常伟、袁久学、王强未参加《织金县秀华煤矿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到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展支护作业,违反《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要求。(2)现场检查时,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根右帮支护锚杆和2根顶板锚杆未拧紧,预紧力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120N·m的要求;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顶板2根锚索螺帽未拧紧,托盘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紧贴岩面。(3)2025年12月5日1时17分、14时29分,11708综采工作面上出口绞车运行时,钢丝绳处于张紧状态,绳道内有工人行走停留,违反《11708综采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规定。(4)2025年12月6日,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一侧从出风口到工作面段巷帮约4米未进行支护,违反《织金县秀华煤矿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5)2025年12月5日14时54分许、12月15日23时36分许,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违反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干打眼施工锚杆钻孔;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2025年12月1日煤矿对新入职19名工人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时长不足72学时,且考试时直接将答案发工人答卷,于12月5日陆续安排工人入井作业;4.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窗设置的逆向隔断装置失效;5.116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外段上山部分使用串车提升,现场检查时设在下部的跑车防护装置和挡车栏均为常开状态。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警告。
17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1-09
6
黔﹝织能﹞煤安罚﹝2025﹞58号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煤矿于2025年3月30日开展隐患排查时查出矿井回采煤量为9.5万吨,可采期为3.8个月,单个采煤工作面生产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4个月,接续采面为11708采面需8月底才能形成,存在采掘接替紧张,采面接替即将失调,煤矿虽于2025年4月2日制定《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限产方案》并按限产方案执行,至今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鉴于煤矿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8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30
7
黔﹝织能﹞煤安罚﹝2025﹞4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7-1号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1)未对地面10kV变电所瓦斯泵II回路高压柜保护器进行检查,导致新瓦斯泵低负压2#瓦斯泵停止运行时,新瓦斯泵低负压1#瓦斯泵因瓦斯泵II回路高压柜保护器损坏无法合闸问,造成矿井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停止运行12分26秒;(2)2025年5月11日前一直使用新瓦斯泵低负压1#瓦斯泵运行,5月11日对瓦斯抽采管路检修时才切换至2#泵运行至今,期间未定期切换瓦斯抽采泵交替运行,实现对新瓦斯泵低负压1#、2#瓦斯泵进行设备维护、保养;2.11711综采工作面下出口处刮板运输机机尾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未按11711采面作业规程要求管理顶板:(1)11711综采工作面回采后,未及时对采面上段第87#至89#支架段进行推溜移架,加强采面端头支护管理,其中第87#支架距煤壁2.1米,88#、89#距煤壁3.7米,采面空顶斜长5.7米(现场采用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梁进行顶板支护);(2)86#与87#支架存在明显错差;4.现场检查时,2025年7月4日夜班煤矿带班领导陈国华(生产副矿长)未填写带班下井记录。
1.鉴于煤矿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陈有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4.鉴于煤矿系矿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16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07
8
黔﹝织能﹞煤安罚﹝2025﹞4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0-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0-2号
1.11708回风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皮带烟雾传感器(编号:190144872)安全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编号:183261)安全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5日,均已过期仍在继续使用,未送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5年6月8日中班带班矿级领导为矿长陈有海,2025年6月8日20时19时51分至20时50分03秒11711综采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瓦斯变化异常浓度达0.65%,矿长陈有海在现场未督促分析瓦斯异常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在采面上端头进行拉架操作,采空区顶板垮落后瓦斯涌出,导致2025年6月8日21时23分42秒11711综采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浓度达1.07%,超限时长为5分28秒;3.机电副矿长吴进2025年6月7日06时39分至15时04分期间带班入井,仅在117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活动,未到11708切眼掘进工作面和11608运输联络巷维修工作面等关键环节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510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位于M6煤层中掘进作业,区域预测敏感指标的临界值未由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机构进行试验考察;(2)11608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没有安设隔爆设施;(3)15102运输联络巷维修工作面靠近风门处有一台干粉灭火器失效;(4)11711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20m,现场实测只有12m
1.鉴于煤矿系未对2套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矿长陈有海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有海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3.鉴于煤矿机电副矿长吴进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机电副矿长吴进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3条以上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0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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