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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净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敏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3MA0Y6J344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南宁路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轻处罚〔2023〕16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从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电位温热治疗仪4台,进价10180元台。为了提高销量,当事人以通过播放顾客使用电位温热治疗仪反馈效果的宣传片以及场内工作人员借机宣传电位温热治疗仪具有治疗胃病、高血糖、高血脂、脂肪肝、痛经、高血压、肩周炎、心脏病、风湿病、关节炎等慢性疾病的作用的方式,夸大产品的功效,使消费者误以为该治疗仪具有疾病治疗作用,与产品说明书中标注的“辅助治疗”不符。当事人自2021年7月6日开台销售电位温热治疗仪KCM8000II(1.5M2米)至2021年7月8日止,共销售上述治疗仪4台,售价每台19980元,货值金额79920元。当事人销售的电位温热治疗仪KCM8000II(1.5M2米)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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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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