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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妃图鞋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谦晓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5UR9T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林路18号6栋301-2294房(仅限办公)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46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9日,我局接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广州妃图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老年鞋(女鞋)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耐折性能项目不符合QB/T2955-2017《休闲鞋》标准,依据《四川省老年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授权委托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三期仟雅俪人鞋业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了60双老年鞋(女鞋),每双生产成本价格**元。2023年9月2日,当事人销售老年鞋(女鞋)15双给芮城***,销售价为**元/双;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销售给成都荷花池**45双,销售价为**元/双(处理销售),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老年鞋(女鞋)货值为3375元,获利150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从轻处罚规定,按从轻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 2025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5] 4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老年鞋(女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700元,罚没款共计1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0-3876061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17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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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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