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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观音岩洪为明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牟炳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5Y1DE58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沙龙路三段5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419号
经查明:2024年05月23日凌晨,当事人员工从市场摊贩临时购进柑(沃柑)8.50kg,购进价格7.50元/kg,然后放在经营场所水果销售区以11.16元/kg对外销售。2024年0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万州区观音岩洪为明副食店待售的上述批次柑(沃柑)进行抽样,抽样时以11.16元/kg购买了3.548kg,其他消费者以11.16元/kg购买了4.952kg,当事人共获得利润31.10元。本局于2024年06月18日收悉《检验报告》(NO.C24SC05326)显示,检验项目联苯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33-20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24SC05326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4500101653600454)、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实施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的柑(沃柑)待售,该批次的柑(沃柑)抽样时剩余7.44kg,抽样基数为7.44kg,抽样检验3.548kg,剩余3.892kg柑(沃柑)在抽检之后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柑(沃柑)货值金额为83.03元(7.44kgx11.16元/kg=83.03元),违法所得为83.03元(7.44kgx11.16元/kg=83.03元)。另查明,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经营上述柑(沃柑)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3.03元; 3.罚款5500.00元。
55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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