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宸宸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东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0QW68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65号1号楼11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粤0105民初76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宸宸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邻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8
(2025)粤0105民初76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宸宸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邻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9
(2024)沪0105民初1964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宸宸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4﹞648号
2024年6月11日,本局收到上级交办的线索,主要内容为省局系统监测到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均有以“御田医生旗舰店”名义经营的网络店铺,以上网店内所销售的部分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核查上级交办的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在运营上述5家网络店铺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快手APP上注册运营“御田医生旗舰店”,以及其全权代为运营的天猫、抖音APP、拼多多和京东等4家网络平台的“御田医生旗舰店”,上述5家网络店铺内主要销售“御田医生”品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上述店内经营的“御田医生糖尿病远红外穴位治疗灸”,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辽械注准***********”,注册名称“穴位治疗灸”、“御田医生高血压穴位磁疗贴”,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晋械注准***********”,注册名称“穴位治疗灸”及“御田医生医用防蛀膏”,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注册名称“医用口腔防蛀膏”等三款第二类医疗器械所宣传的重点与产品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并不一致,亦无法提供宣传引用的论文与其产品的关联性,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使用该产品即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从而贻误病情;当事人为达到宣传自身优势的目的,另在为天猫平台的“御田医生旗舰店”内使用“连续入围天猫交易TOP100强”、“60亿企业品牌预估价值”、“TOP5医疗品牌十强榜单**”等图文宣传方式宣传自己的实力,但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在上述5家网店内所宣传产品时引用的文字、图片及论文研究对象与之相关的证据,未能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是选择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视为虚假宣传。另,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时间段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由于无法区别界定多少消费者是受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误导从而发生交易,故当事人涉案违法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实施调查取得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12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宣传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明确罚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200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