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圆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0640212570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美景园17-2-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37号
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且无法提供能证实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取得天津锦速达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票企业天津锦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属于偷税。(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津滨检意〔2024〕67号)内容:2019年7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从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0张(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05274508—05274527,金额共计1999999。80元,税额共计0元,价税合计1999999。80元,开票品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港杂费),于2019年7月31日将上述发票金额计入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并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津税一稽协〔2025〕124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09443)、你单位收到天津锦速达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2日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54107890-54107900,金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共计0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开票品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运杂费),于2020年11月30日将上述发票金额计入2020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并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二)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999999元,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会计的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天津锦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天津锦速达物流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至你单位会计的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三)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会计询问,证实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锦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向你单位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的偷税行为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74479。0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共87239。51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同时参照《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鉴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滨检刑不诉〔2024〕65号),指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减轻处罚等情节,依据《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30000元罚款。因上述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同一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对你单位处罚130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的偷税行为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75529。99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罚款,处以罚款45317。99元。
262557.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