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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DF8X382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E、F座地下商场商铺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256号
经查,当事人广西挚友缘贸易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158号置地广场地下一层A6号商铺从事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线上的经营活动。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获“乐事马铃薯片(得克萨斯烧烤味)”、“乐事马铃薯片(孜然烤羊肉串味)”、“腰果”、“kinder@CHOCOLATE(巧克力)”等品名的预包装食品,与其他食品一同摆放在店铺内货架上销售,其中: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乐事马铃薯片(得克萨斯烧烤味),净含量:75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及2023年8月3日,数量各2包; ②乐事马铃薯片(孜然烤羊肉串味),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9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1包;2、进口无中文标签的食品:kinder@CHOCOLATE(巧克力),50g,数量10盒;3、无标签标识食品:腰果,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未见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数量4包(经当事人陈述是买来自己吃的);以上待售的食品有超过了其包装上标明的食品保质期限的5包、无中文标签的10盒。当事人店内没有“不合格食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上述超过保质期及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与其他未过期的食品一同摆放共同处于销售状态。当事人提交了上述部分预包装食品的进货单据,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乐事马铃薯片(得克萨斯烧烤味)”进货6包,进货价5.6元/包,销售价格7.5元/包,现场查获4包; “乐事马铃薯片(孜然烤羊肉串味)” 进货6包,进货价5.6元/包,销售价格7.5元/包,现场查获1包,“kinder@CHOCOLATE(巧克力)” 进货20盒,进货价6.15元/盒,现场查获10盒,当事人陈述未上线销售,比照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该产品的零售价为:10.68元/盒;“腰果”无进货票据,比照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该产品的零售价为:24.06元/包。以上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包X7.5元+1包X7.5元=37.5元,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kinder@CHOCOLATE(巧克力)10盒X10.68元=106.8元,2、腰果4包X24.06元=96.24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贰佰肆拾元伍角肆分(¥ 240.54),因当事人没有做进销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只提供了供应商网络资质及进货票据,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
当事人未尽到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乐事马铃薯片(得克萨斯烧烤味)4包、②乐事马铃薯片(孜然烤羊肉串味)1包;2、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建
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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