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小凤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1MA0DEE580R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107国道西侧(端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赣0981民初731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丰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4)苏0312民初1392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毛**,河北平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1
(2024)苏0312民初1423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河北平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毛**,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7
(2025)闽08民终67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邢台皓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孙**,赵**,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06
(2025)冀0503民初661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王**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7
(2025)冀0591民初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郭**,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4
(2024)云03民终331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凯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杨**,裴**,王**,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2-17
(2024)苏0312民初1392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平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毛**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12-04
(2024)冀0591民初19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赵**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1
(2024)闽0825民初303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孙**,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赵**,邢台皓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连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29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孙**,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连城县人民法院
2
2024-07-08
追偿权纠纷
河北宏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冯**,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5
2023-02-17
(2022)苏0206民初8689号
运输合同纠纷
冯**、无锡宝通行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944.8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11
2022-08-01
(2022)闽0681民初33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11
2022-03-17
(2022)云71民终2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焦**、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5
2020-12-10
(2020)冀0591民初13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湛麻交罚﹝2026﹞00075号
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冀E3593Y车辆于2025-11-18 18:48在湛江市麻章区雷湖快线路段行驶至雷湖快线监测点(地址:X669-K43+050)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5轴,车货总重为44.955吨,限重标准为43吨,已超限1.955吨。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照片、告知函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13
2
赣交罚〔2024〕0101005号
2024年7月13日20时40分,本机关接塔城收费站报警电话:冀EW0565大件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线路行驶,车辆属邢台鑫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经勘验,该车装载情况与大件运输许可一致,但通行线路与许可不一致。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大件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材料予以证明。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4200元)的行政处罚。
4200.00元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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