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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张超生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超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4A3JAF8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老河口市薛集镇薛集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150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嘉陵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700元人民币。
7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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