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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王洪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洪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BX2GA3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民营小区民营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实,当事人是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6年3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订餐专项整治行动时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的二种调味食品依产品标注的保质期计算均已超过了保质期。具体为:1.标称“海天”天赐良谷芝麻香油1瓶(已经开封但还未使用),规格净含量250mL,产品包装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年02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2.标称“李锦记”草菇老抽1罐(已使用一半),净含量5升/罐,标称生产日期2025年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 经查,当事人的过期食品原料“海天”天赐良谷芝麻香油购进渠道无法核实,“李锦记”草菇老抽从汉林农贸市场春芳干货调料批发部购进,无购货票据。依当事人陈述上述二种过期调味食品,“海天”天赐良谷芝麻香油货值6元,“李锦记”草菇老抽22元,合计违法货值28元。当事人使用“李锦记”草菇老抽制作菜品的营业收入无法估算。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原料货值28元,违法货值无法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鉴于在当事人处查出的过期食品原料货值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深刻认识错误,表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管理,守法经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海天”天赐良谷芝麻香油1瓶、“李锦记”草菇老抽一罐;2、罚款人民币5000 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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