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钜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9AH4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28号(广州聚怡购物广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5)粤01民终4754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张**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0-22
(2024)粤0118民诉前调11096号
劳动争议
张**
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2
(2024)粤0112民初1158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4-08-22
(2024)粤0112民诉前调85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0
(2022)粤01民终12938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
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6-20
(2022)粤01民终12937号
劳动争议
施**
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16
(2022)粤0118民初1355号
劳动争议
施**
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2-24
(2022)粤0118民初379号
劳动争议
施**
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9
2022-02-24
(2022)粤0118民初1355号
劳动争议
施**
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7
2022-04-12
(2022)粤0118民初1355号
劳动争议
施**、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141.3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07
2022-04-11
(2022)粤0118民初379号
劳动争议
施**、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3.54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06
2022-06-24
(2022)粤01民终12937号
劳动争议
施**、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06
2022-06-24
(2022)粤01民终12938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广州市万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4〕885号
现查明,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以15元/kg的价格从广州市联福家禽饲养有限公司购进鸡蛋335.86kg用于制作菜品,实付货款5038元。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鸡蛋进行监督抽检。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就此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D2024 0061066)显示,当事人购进的鸡蛋的检验情况如下:序号为“2”,检验项目为“甲氧苄啶”,计量单位为“μg/kg”,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9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SN/T 2538-2010”;序号为“4”,检验项目为“磺胺类(总量)”,计量单位为“μg/kg”,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3.66×10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且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鸡蛋,以56元的总价销售了3.2kg给抽样机构,其余的鸡蛋已用作菜品使用完毕,无法提供相应菜品的销售情况。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为5045.9元(涉案货值=购进价×使用数量+抽样总价),违法所得为4997.9元(违法所得=制作成菜品的数量×购进价+抽样单价与购进价之差×抽样数量)。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信息及进货单据备查,且经向供应商查证属实,但当事人未查验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997.9元。
5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