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1MA6E43F65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江口县双江街道象狮大道金义城5栋1-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9
(2025)黔0621民初106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
江口县梵净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海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江口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0
(2024)黔0621民初12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
陈*,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口县人民法院
3
2020-11-04
(2020)黔0103民初14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福友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周*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3
(2025)黔0621民初106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
重庆海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口县人民法院
2
2025-07-10
(2025)黔0621民初106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
重庆海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口县人民法院
3
2024-11-04
(2024)黔0621民初12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
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7
2021-08-19
(2021)黔0103执2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福友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48293.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从兴化市方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了“有衬里消防水带”两2条,在江口县双江镇环城西路从事销售活动。2025年7月29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江口有诚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检,产品名称: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10-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日期/批号:2023,生产单位及地址:兴化市方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兴化市垛田街道三羊村),销售价68.00元每条,至2025年7月29日止该产品有2条,无未销售记录。“有衬里消防水带”两2条作为样品抽检了,无库存。该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销售价格68.00元/条,总货值金额136.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接到不合格菜籽油检验报告后,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消防器材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8.00元,上缴国库。
408.00元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