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亿嘉生活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徐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3MA0KLAK98H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广灵县壶泉镇秀水路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5〕58号
2025年0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市货架上陈列有“卫龙”辣条棒,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1日,保质期4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5年03月15日销售上述食品2袋,获利10元。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涉案过期食品10袋
500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2
广市监处罚〔2024〕25号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ACS-JJ(bCom)条形码打印计价秤,无法当场提供该器具有效检定证书。该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有效的检定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经营活动事实;2、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长;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500元
50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3
广市监处[2023]85号
当事人确实销售与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人的投诉记录的影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事实。
3.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取得的涉案商品、涉案商品进货单、商品价格表影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事实。
罚款0.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元
大同市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4
广市监壶泉处罚[2023]17号
当事人对使用过期食品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同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工单处办卡》编号D20230315002005,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2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及获利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随货同行票证明商品来源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记录证明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罚款0.6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100.00元
大同市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