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钢凯恒钢结构物资回收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肇涛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CHNW76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102国道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17号
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位于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102国道旁的哈尔滨市南岗区钢凯恒钢结构物资回收站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了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正在运行使用,起重量分别是5吨和10吨,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及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已经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