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乐优优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雅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K3HQBJ5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5号楼4楼486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93号
现查明,武汉明乐优优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店铺名称为“非帛明乐优专卖店”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敷贴”,该医疗器械的实际注册证编号为湘械注准20222141494,适用范围为“产品通过在皮肤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为创面提供愈合的微环境;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和手术后缝合创面、激光及微整形术后的非慢性创面修护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当事人在链接宣传页面写“痘痘医美水光针补水”的宣传词内容已超出说明书范围。...[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40元。
240.00元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