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积德泉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继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3WY8Y8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黎明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043号
集安市积德泉专卖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集安市积德泉专卖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案件性质:
集安市积德泉专卖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序号226:“违法程度:较轻,(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集安市积德泉专卖店上述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40.00元,并处1000.00罚款,合计罚没款154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