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乾潭镇文琴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乾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2MA2KHQTFX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乾潭镇牌楼村龙庄郭家34号-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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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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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烟处[2024]第177号
2024年09月12日,本局组织执法人员金盛(11011352024),王晓军(11011352025)会同公安人员,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龙庄郭家34号一1段乾坤经营的店实施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段乾坤全程在场并配合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段乾坤经营的建德市乾潭镇文琴副食品店未发现异常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对停靠在该店对面村道马路边一辆车牌为浙A12S6H红色小轿车进行检查,经当事人段乾坤主动配合并打开车门,执法人员在该车后备箱及车内发现用黄色纸箱包裹的大量涉嫌违法的卷烟,经现场清点,具体为:云烟(紫)55条、红旗渠(芒果)37条、娇子(五粮醇香)10条、泰山(青秀)3条、延安(红韵)3条、金桥(冰爆)3条、七匹狼(1575)3条、娇子(宽窄好运)3条、黄果树(长征)2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4条、娇子(蓝)10条、黄山(印象一品)3条、泰山(硬红八喜)3条、红双喜(硬8mg)5条、黄山(金皖烟)6条、雄狮(红老版)3条、七匹狼(蓝)3条、芙蓉王(硬)4条、利群(阳光)20条、利群(长嘴)9条,共计20个品种189条整,卷烟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段乾坤称上述卷烟均为其所有,是用于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龙庄郭家34号一1店中销售用的。因当事人段乾坤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段乾坤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执法人员开具的现场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立案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系段乾坤所有。当事人段乾坤于2024年9月12日早上从乾潭镇街上及周边农村零售户店内购进卷烟:云烟(紫)55条(116元/条)、红旗渠(芒果)37条(65元/条)、娇子(五粮醇香)10条(205元/条)、泰山(青秀)3条(125元/条)、延安(红韵)3条(228元/条)、金桥(冰爆)3条(180元/条)、七匹狼(1575)3条(18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3条(265元/条)、黄果树(长征)2条(65元/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4条(162元/条)、娇子(蓝)10条(118元/条)、黄山(印象一品)3条(70元/条)、泰山(硬红八喜)3条(60元/条)、红双喜(硬8mg)5条(95元/条)、黄山(金皖烟)6条(253元/条)、雄狮(红老版)3条(60元/条)、七匹狼(蓝)3条(75元/条)、芙蓉王(硬)4条(220元/条)、利群(阳光)20条(425元/条)、利群(长嘴)9条(210元/条),共计20个品种189条整,烟款总共是29785元(贰万玖仟柒佰捌拾伍元),烟款以现金方式已支付。段乾坤准备将上述卷烟放于其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龙庄郭家34号-1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至案发当日被本局查获之时尚未售出。
另查证:段乾坤分别于2023年4月4日(建烟处[2023]第69号)、2024年3月27日(建烟处[2024]第32号)、2024年3月27日(建烟处[2024]第47号)和2024年7月4日(建烟处[2024]第117号)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四次。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涉案卷烟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二:段乾坤提供原件,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制作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段乾坤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段乾坤提供原件,本局拍照提取的行驶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运输涉案卷烟车辆(浙A12S6H)的权属情况;
证据四:段乾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段乾坤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RAA2409051),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情况;
证据六:建烟处[2023]第69号、建烟处[2024]第32号、建烟处[2024]第47号、建烟处[2024]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段乾坤分别于2023年4月4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27日和2024年7月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4 年11月11日依法向段乾坤送达了建烟听告[2024]第177号《听证告知书》以及建烟处告[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段乾坤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行使听证权的期限以及本局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被处罚人段乾坤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被处罚人段乾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以及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段乾坤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段乾坤的违法情况,其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且其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四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因本案系段乾坤一年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本局处罚三次(2024年3月27日(建烟处[2024]第32号)、2024年3月27日(建烟处[2024]第47号)和2024年7月4日(建烟处[2024]第117号)),又因涉烟违法行为被查,属《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应当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段乾坤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9785元的9%罚款,计人民币2653.65元,全额上缴国库。
取消段乾坤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共计20个品种189条,除质检损耗2条的费用由建德市烟草专卖局承担外,其余187条全部发还当事人段乾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段乾坤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行为。
2653.65元
建德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