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斯柯特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正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16118573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3
(2021)冀06知民初159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斯柯特机电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40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小型潜水电泵(型号QDX1.5-16-0.37220V50Hz0.37kw)31台,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销售给安吉某某商行的水泵经检测公司检测不合格。至案发,31台均已销售,共获利310元,货值为55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小型潜水电泵(型号QDX1.5-16-0.37220V50Hz0.37kw),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116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小型潜水电泵(型号QDX1.5-16-0.37220V50Hz0.37kw),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116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
1116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2
温市监处罚﹝2023﹞1616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7日,械工业排灌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人员在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在当事人公司的成品仓库对当事人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QDX3-18-0.55的小型潜水电泵进行抽样,该产品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年5月,抽样基数为4台,抽样数量为4台,其中备样数量为2台。根据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4J230030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1号样机、2号样机“接地装置”项目不符合GB/T10395.8-2006标准,依据《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确认收到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至2023年7月27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规格型号为QDX3-18-0.55的小型潜水电泵28台,生产成本价为160元/台,销售价为180元/台,共计货值5040元,抽检的2台检验样品及备样的2台均为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24台均已销售,获利4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不合格的水泵产品;2.处罚款10080元;3.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8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3
温岭应急罚决﹝2023﹞第000337号
当事人浙江斯柯特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