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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亿好客自助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MYQG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万象城A区三层A-3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是自助餐厅,提供中晚两餐服务,每餐有二十余种饭菜及饮品供消费者自助就餐。收费标准成人价中餐58元/位、晚餐60元/位,就餐前按标准一次性收费。所有的饭菜及饮品都不单独标价,也不限制自助食品的数量。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以570元/件的价格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大世界丰达冻品商行采购了20件(3.375㎏/板×7板)华穆臻品肥牛肉板。采购时索取了供货者的电子版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未索取检验报告和票据。供货者收到当事人的订单后,使用冷藏车将其运至我市,存放在当事人租赁的冻库里。当事人查收时,发现其是用纸箱成件包装的,每件外包装箱上面都有标签和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2023年8月11日。每件内装有7板独立包装完好的华穆臻品肥牛肉板,每板的包装、数量一致,上面都有食品标签。当事人根据其每天使用情况,从冻库分批转运到经营场所,以板为单位存放于冰箱,然后加工销售。至案发时已加工销售了136板,剩余4板。当事人加工制作过程中,未发现华穆臻品肥牛肉板未标注生产日期。 2023年1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结束后,当事人联系了供货者,向供货者索取了采购票据和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雪花肥牛出厂检验报告。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的华穆臻品肥牛肉板共计20件,570元/件,采购金额为11400元。每件内装有7板单独预包装肥牛肉板,采购价格为81.51元/板。已加工销售的136板肥牛肉板,包装袋已废弃,食品标签上是否标注生产日期无法查证。 2023年12月26日,在我局开展的牛羊肉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当事人采购、经营的涉案食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食品价格,我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扣押的涉案“华穆臻品肥牛肉板”进行检验,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成品(136板加工制作的制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涉案4板原料货值金额为326.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预包装肥牛肉板3板; 3.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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