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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贻洲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5756524998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靖西市湖润镇新兴街16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3
(2024)桂1081民初1944号
不当得利纠纷
刘**
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刘**
靖西市人民法院
2
2023-05-15
(2023)桂10民终655号
劳动争议
黄**,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9-14
(2022)桂1081民初1954号
劳动争议
黄**
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
靖西市人民法院
4
2021-12-29
(2021)桂1081民初3406号
合同纠纷
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
靖西市锰矿有限责任公司
靖西市人民法院
5
2021-05-10
(2021)桂1081民初988号
劳动争议
黄**
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
靖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6-01
(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733号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国智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泉)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7
2022-09-19
(2022)桂1081民初1954号
劳动争议
黄**、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2
2016-06-22
(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733号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国智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6-29
2017-02-24
(2016)京0105执14780号
民事执行
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与京银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02-24
2017-02-24
(2016)京0105执14780号
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与京银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10-13
2016-08-31
(2016)京民申3454号
保证合同纠纷
京银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8-11
2016-06-30
(2016)京03民终7571号
保证合同纠纷
京银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7-28
2016-04-07
(2014)隆法执字第45-2号
其他案由
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与陆**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7-28
2016-02-29
(2014)隆法执字第45-1号
其他案由
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与陆**执行裁定书
35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5-04-17
2015-04-17
(2015)京知行初字第674号
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5-01-23
2015-01-23
(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08-2号
合同纠纷
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株洲广益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应急罚﹝2024﹞矿山6号
2024年10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百色市应急管理局、靖西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湖润庭毫山锰矿存在23条问题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4条。第1-4项问题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13项问题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7、11、17、18项问题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22、23项问题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你公司庭毫山锰矿暂时停产,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靖西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23
2
靖林罚决字[2023]0015号
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靖西市年产10万吨新能源汽车专用高纯度硫酸锰项目过程中擅自使用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占用。占用林地的地点为靖西市湖润镇新兴街3林班19.1小班,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面积为0.0138公顷,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38平方米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基准价11.5元/平方米所需费用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587元,即138平方米X11.5元/平方米X1=1587元)。
1587.00元
靖西市林业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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