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化大福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方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098226701J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安化县大福镇永久街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市监罚(2025)118号
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从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购进“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5盒,规格:12片/盒,批号T4002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4752,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价8.3元/盒,售价5.5元/盒,拆零售价为1元/片,已售出1盒、拆零1盒(已拆零的一盒中已售出4片),拆零金额4元,剩余3盒8片。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从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购进“仁丹”10包,生产厂家:修正药业集团,原包装规格为100包/盒,批号:23021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661,进价0.896元/包,售价2.5元/包,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以上拆零药品时销售记录未规范,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3元。
1.对销售拆零药品未做拆零销售记录行为给予警告;
2.对销售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销售记录不规范的行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2
安市监罚﹝2025﹞118号
2025年3月18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拆零药品未做拆零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3月28日本局再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进门右侧“收银区”后面的拆零专柜里发现有未保留说明书且剪掉了批号的拆零销售药品“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共8片。执法人员在检查“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拆零销售记录时发现记录本里未记录拆零日期和销售日期。在进门右侧“非处方药区”专柜第二层最右边发现由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的拆零销售药品“仁丹”(每10粒重0.3克),共10包。本局依法对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的拆零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从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购进“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5盒,规格:12片/盒,批号T4002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4752,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价8.3元/盒,售价5.5元/盒,拆零售价为1元/片,已售出1盒、拆零1盒(已拆零的一盒中已售出4片),拆零金额4元,剩余3盒8片。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从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购进“仁丹”10包,生产厂家:修正药业集团,原包装规格为100包/盒,批号:23021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661,进价0.896元/包,售价2.5元/包,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以上拆零药品时销售记录未规范,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3元。
1.对销售拆零药品未做拆零销售记录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销售记录不规范的行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