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宁市经开区王君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A7HW9M9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那洪大道33号天健和府9号楼一层10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6〕437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2026年3月20日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用于零售的卷烟37.1条,经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卷烟货值为人民币6984.5元。2026年4月3日,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交我局处理。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对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37.1条卷烟,货值金额6984.5元无异议,因当事人未制作销售台账,无法核清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
14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2
南市监处罚〔2023〕2696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2420元,上缴国库。
242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