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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西县普雄好新家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永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3434MA62HC0M55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普雄镇普雄街北段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越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金洪源纸碗(4号)是彝族年前(具体时间已记不清楚了)从众鑫商贸购进的,总共购进了5箱每箱12提每提50只,该批次抽检的金洪源纸碗(4号)进货价为42元每箱,销售价为45元每箱。该抽检批次的金洪源纸碗(4号)除抽检备样的样品,其他均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225元,当事人对检测结论无异议。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金洪源纸碗(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n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25元。 \n以上两项款项合计240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n
225.00元
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2
凉越市监处〔2023〕513434230000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0.0060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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