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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万古镇何四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相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5MA5UBF725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世纪路1号附29号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大足区万古镇何四副食店系2014年8月8日在本局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何相富,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9月26日,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启用新的收银系统后,系统在收费时对角分位进行了自动四舍五入,一部分少收了顾客的费用,还有一部分反向抹零多收取了顾客的费用,本局2025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在第二天立即联系技术人员对收银系统重新进行设置,改正了收费反向抹零的情况。另有一部分顾客未通过收银系统而是通过扫当事人的收款二维码支付费用,这类收银情况无《小票》,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多收取费用。依据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提取的《收银流水》和《小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被委托人何礼一起统计制作的《大足区万古镇何四副食店多收费用合计表》及何礼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的情况,通过收银系统共计多收取消费者笔数250笔,多收取金额7.41元,另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何礼的《询问笔录》2份,对当事人通过微信多收投诉人0.02元的违法事实予以采信,其他未通过收银系统而是通过扫当事人的收款二维码支付费用的收银无《小票》及其他证据,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多收取费用,故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41元+0.02元=7.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于2025年11月28日已整改,2025年12月5日起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退款公告》告知消费者可以退回多收取价款,但截止2026年1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无消费者找到当事人退还;当事人委托本局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退还多收的0.02元,电话中投诉人称不用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100.00元
-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