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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轶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MA60PLDF7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兴龙大道777号40幢3-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1
(2023)渝0108民初12730号
劳动争议
彭**
重庆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2-09-21
(2022)渝0118民初780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余**
重庆高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9
2022-09-27
(2022)渝0118民初780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余**与重庆高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城罚决字﹝2023﹞1-48号
重庆高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此规定案。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此规定案。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9000元
9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3-10-31
2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3〕167号
2023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茶黄路隧道出口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该项目现场有7台压力容器(空气储气罐),均处于承压使用状态,压力表工作压力0.2MPa至0.75MPa,上述7台压力容器(空气储气罐)中有6台已注册,另有1台未注册(产品编号:AP22-0875,制造日期:2021年12月12日,在检验有效期内)。空压机房至隧道施工现场连接有2条空气压力管道,左洞管道连接了3台压力容器,初始外径为219毫米(公称直径200毫米,规格:DN200)的空气压力管道,长度为50米,在隧道前该管道更换为外径165毫米(公称直径150毫米,规格:DN150)的空气压力管道不断向洞内延伸,检查时长度800米;右洞管道连接了4台压力容器,初始外径为219毫米(公称直径200毫米,规格:DN200)的空气压力管道,长度为50米,在隧道前该管道更换为外径165毫米(公称直径150毫米,规格:DN150)的空气压力管道不断向洞内延伸,检查时长度700米。当事人的压力管道未进行使用登记,也未能提供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4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南岸市监特令〔2023〕第9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3月28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及相关证据收集,该案于2023年6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进入中建五局茶黄路隧道项目进行施工,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有茶黄路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2年1月开始安装并注册登记了4台空气储气罐和安装了一条长度50米公称直径毫米的空气压力管道。2022年7月安装并注册登记了2台空气储气罐和安装了另一条长度50米公称直径200毫米的空气压力管道。2023年3月中旬安装1台空气储气罐,在检验有效期内,未使用登记。上述2条压力管道由当事人自行安装并投入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资料。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设备未使用。检查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立即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压力设备,于2023年5月10日拆除销毁了上述2条压力管道,并于5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证明。5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茶黄路隧道项目现场已无压力管道,7台压力容器已断开连接未使用。 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由于当事人自行安装压力管道仅为自用,其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
15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3
渝南岸市监处字(2023)167号
2023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茶黄路隧道出口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该项目现场有7台压力容器(空气储气罐),均处于承压使用状态,压力表工作压力0.2MPa至0.75MPa,上述7台压力容器(空气储气罐)中有6台已注册,另有1台未注册(产品编号:AP22-0875,制造日期:2021年12月12日,在检验有效期内)。空压机房至隧道施工现场连接有2条空气压力管道,左洞管道连接了3台压力容器,初始外径为219毫米(公称直径200毫米,规格:DN200)的空气压力管道,长度为50米,在隧道前该管道更换为外径165毫米(公称直径150毫米,规格:DN150)的空气压力管道不断向洞内延伸,检查时长度800米;右洞管道连接了4台压力容器,初始外径为219毫米(公称直径200毫米,规格:DN200)的空气压力管道,长度为50米,在隧道前该管道更换为外径165毫米(公称直径150毫米,规格:DN150)的空气压力管道不断向洞内延伸,检查时长度700米。当事人的压力管道未进行使用登记,也未能提供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4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南岸市监特令〔2023〕第9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3月28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及相关证据收集,该案于2023年6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进入中建五局茶黄路隧道项目进行施工,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有茶黄路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2年1月开始安装并注册登记了4台空气储气罐和安装了一条长度50米公称直径毫米的空气压力管道。2022年7月安装并注册登记了2台空气储气罐和安装了另一条长度50米公称直径200毫米的空气压力管道。2023年3月中旬安装1台空气储气罐,在检验有效期内,未使用登记。上述2条压力管道由当事人自行安装并投入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资料。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设备未使用。检查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立即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压力设备,于2023年5月10日拆除销毁了上述2条压力管道,并于5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证明。5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茶黄路隧道项目现场已无压力管道,7台压力容器已断开连接未使用。 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由于当事人自行安装压力管道仅为自用,其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
15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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