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民主街绿资源参茸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塬淞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5G7R9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蛟河大街13(老建材公司楼)1层1-6门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5〕2号
经查,2024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到蛟河市民主街绿资源参茸行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于2024年11月14日销售给投诉人前述的包装无产品信息的人参酒商品2瓶,销售金额共计1300元。该产品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购进2瓶共计花费100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联系投诉人已经为其办理退货退款,产品已经退还,当事人并无同款产品的库存或其他销售记录。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1月17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单,投诉人称在蛟河市民主街绿资源参茸行购买的人参酒的包装未标注产品信息。蛟河市民主街绿资源参茸行(苏塬淞)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
2025年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包装无产品信息的人参酒2瓶;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