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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福之瑞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A0HY3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大桥路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7月1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东湖路(南)37号 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活动。2025年2月1日,当事人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同批次TDT1388-1Z“爱玛”牌电动自行车2辆,购进单价为1399元/辆,颜色随机发货,购货金额2798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进货票据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2025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售的TDT1388-1Z型“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W20252011),检验结论为“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纂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为“整车质量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小于或等于55kg,检测结果为64.1kg;蓄电池与电池组盒未合理匹配;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小于或等于30mm,检测结果为60mm”,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纂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当事人未销售上述TDT1388-1Z型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于2025年11月28日进行了返厂,该型号车辆售价为1799元/辆,货值金额359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598元。
3598.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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