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四季优宜鲜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622MAC4AXTF4K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城东商贸新区高速公路出口南侧新锐·中央大道27幢第1层1-1、1-2、1-3、1-4、1-5、1-6、1-7、1-8、1-9、1-10、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武胜县四季优宜鲜食品超市于2022年12月02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城东商贸新区高速公路出口南侧新锐.中央大道27幢第1层1-1至1-11号,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等销售活动。当事人销售的“六婆”辣卤鸭头(黑鸭味)食品,商品条码为6976664250621,该条码在微信小程序“条码追溯”中查询,为百色市田阳区蓝星空洗涤日化厂的物品编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查询,平台显示“暂无数据”。该辣卤鸭头(黑鸭味)的食品于2025年10月15日,从武胜县沿口新兴批发部以7.50元/袋的价格进购了6袋,购进当天就以9.90元/袋的价格上架对外销售,共销售了2袋。在销售过程中被群众举报后,于2026年01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剩余4袋已下架停止销售。本案涉案货值金额:6袋×9.9元/袋=59.4元。
处罚款贰仟(¥2000.00)元整
2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2
武市监处罚〔2026〕20号
1.当事人销售商品的计价过程中,在“分”之后未遵循四舍五入的普遍交易规则,而是无论多少一律向“分”进位,即当事人在称重销售商品过程中,对本不应进位的交易多向消费者收取了1分未标明费用。当事人的收银系统里记录的商品重量的精度比当事人所用的计价秤少1位,经过计算,无法通过单价和重量乘积确定某一笔交易是否存在多收价款,当事人多收价款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n2.根据GB/T19048-2024《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的规定,龙口粉丝是在限定地域,使用特定的配料,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环境因素,经过特定工艺生产的粉丝。当事人销售的“乐畅”牌粉丝的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粉丝”,执行GB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是普通的粉丝产品,当事人在价签上标注的“乐畅龙口粉丝”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相似,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乐畅粉丝200克规格标价7元,已经售出7袋,380克规格标价10元,已经售出8袋,认定经营额129元;\n3.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的商品称重计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了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n4.当事人在我局指出问题后,已经将超市的7台电子计价秤完成检定,并更正了乐畅牌粉丝的价签。
责令当事人改正此类违法行为,处罚款一千元(1000.00元)。
1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3
武市监处罚〔2025〕29号
1.当事人销售的“鑫瑗加厚纸杯”的包装袋背面标示有执行标准“GB/T27590”,并且该标准字样后面有被涂抹的“2011”字样,当事人销售的“天富竹一次性环保纸杯”(航旅杯)的包装袋背面标示有执行标准“GB/T27590-2011”,举报人提供的“鑫源精 品AA杯”(喜字杯)的包装袋背面照片上标示有执行标准“GB/T27590-2011”。经查明,GB/T 27590-2011《纸杯》于2023年2月1日被GB/T 27590-2022《纸杯》替代,但该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是否采用GB/T 27590-2022由生产者自愿。上述三款产品未标示执行GB/T 27590-2022,不需要符合GB/T 27590-2022的相关要求,并且不能以该产品执行已废止的推荐性标准为由认定该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n2.当事人销售的“精品棉袜”有婕雅轩、早早等多种品牌,有部分棉袜的标签上未标示生产者信息,有多种颜色和款式,均粘贴有相同的商品条码“6971635860052”,2025年4月8日,经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微信小程序“条码溯源”查询,该条码属于北京心意通商贸有限公司,条码状态为“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且没有产品信息,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者信息的棉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当事人以1元每双的价格采购65双,以1.9元每双的价格售出8双,认定违法所得7.2元;\n3.当事人销售的“北京二锅头”标示批次“20211006”,举报人提供的“北京二锅头”产品照片上标示批次“20210701”,该产品标示“执行标准:GB/T10781.2”。GB/T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于2023年2月1日替代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GB/T10781.2-2022要求在预包装白酒的标签上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GB/T10781.2-2006未要求标注产品类型。从生产日期可以确定该“北京二锅头”执行的是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不需要在标签上注明“固态法白酒”,认定该“北京二锅头”的食品标签不存在违法行为;\n4.当事人销售的神味客牌“蛋黄锅巴”的食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蛋黄锅巴(蟹香味)”,标注了“净含量:60克”,标注了“品牌运营商:安徽鸿记食品有限公司”,该产品印有商品条码“6971198223158”。2025年4月8日,经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微信小程序“条码溯源”查询,该条码属于安徽鸿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信息是“商品:神味客蟹香蛋黄味锅巴”、“规格:60克”。该产品的条码查询结果与实物相符,不存在冒用商品条码情形;\n5.当事人销售的迪卫士牌“强力粘鼠板”的标签上标注有“生产商:新乡县汇迪除四害制品厂”,标注有“型号:7354”,印有商品条码“6971387487354”,经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微信小程序“条码溯源”查询,该条码属于新乡市汇迪商贸有限公司,产品信息是“商品:迪卫士强力粘鼠板7354”,产品的外包装图案与当事人销售的迪卫士牌“强力粘鼠板”一致。但该产品的包装上未标明任何新乡市汇迪商贸有限公司的信息,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规定,该产品不能使用上述条码。当事人销售该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产品,属于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n6.举报人提供的“多功能切菜器”包装照片上标注制造商为迈多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该产品印有商品条码“6975142810395”,经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微信小程序“条码溯源”查询,该条码属于商丘美洋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产品信息“商品:迈多美切菜器”。该产品的包装上未标明任何商丘美洋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信息,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规定,该产品不能使用上述条码。当事人销售该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产品,属于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
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者信息的棉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7.2元;\n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给予罚款壹千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n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处罚款壹千元(1000.00元)。
1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