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乌托邦足浴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MAC822E36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九龙大道6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卫公罚﹝2023﹞53号
被处罚人:天台县乌托邦足浴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C822E360现已查明:天台县乌托邦足浴店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25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25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4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天台县乌托邦足浴店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400元;
3400.00元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