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陆川县乌石镇睿婴宝母婴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PHKHA62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陆川县乌石镇乌石老街文化站上侧双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3〕130号
1、2020年05月27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陆川县乌石镇人民路29号开办母婴用品店从事母婴用品和化妆品经营活动。 2、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从网上“韵宝宝@洋葱OMALL”处购进,其中“Annabella(面膜)”购进两盒,购进价格34.40元一盒,销售价格45.90元一盒;“JMsulution(面膜)”购进一盒,购进价格38.70元一盒,销售价格50元一盒;“CEMOY(精华水,120ml)”购进一瓶,购进价格112.50元一瓶,销售价格130.00元一瓶;“CEMOY(洁面乳,100ml)”购进三瓶,购进价格101.25元一瓶,销售价格120.00一瓶。 3、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均没有中文标签。 4、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按销售价格算总货值391.80元。 5、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共4个品种5瓶,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显示其共购进4个品种7瓶涉案化妆品,其中“CEMOY(洁面乳,100ml)”购进3瓶,我局执法人员查扣的只有1瓶,其余的2瓶是当事人自用的,并未向群众售出,当事人未售出该批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没有违法所得。 6、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没有售出涉案化妆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391.80元,依法按照“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批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没有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年修订版)》(桂药监规〔2023〕1 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 年修订版)》(桂药监规〔2023〕1 号)第五十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规定的第一款“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5瓶(货值¥391.80元); 2、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