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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68845793X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共同村(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5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于**,石**
仙桃市人民法院
2
2022-04-19
(2022)鄂9004民初13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徐*
仙桃市人民法院
3
2022-01-14
(2021)鄂9004民初7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思味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4
2021-12-15
(2021)鄂9004民初7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思味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5
2020-04-30
(2020)鄂9004民初84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4
(2025)鄂9004民初7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石**,于**
裁判文书
仙桃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4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
石**,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仙桃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4
2023-03-30
(2023)鄂9004执51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松昇电器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2-03
2023-06-21
(2023)鄂9004执134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9-02
2022-06-24
(2022)鄂9004执136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思味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7-05
2022-05-23
(2022)鄂9004民初13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30
2020-05-08
(2020)鄂9004民初84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与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07-04
2017-05-17
(2017)豫0303民初135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萧冰面点商行、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92号
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樱花糕”的过程中未使用辅料“威化花蕊饼”,其实际使用的为“糯米纸”产品,其产品标签配料表内容借鉴于浙江峰仔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同类产品标签。武汉市哆咪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包装共生产了两种规格“樱花糕”产品,分别为:300g/袋和480g/袋,上述两种规格产品该公司共生产了31批次,其中300g的16批次共计108件,480g的15批次共计102件,300g产品的销售价格为65元/件,480g产品的销售价格为70元/件,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4160元。其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和部分相关资料核算300g“小樱花糕”所有批次的原料成本为3216.43、包材料成本为1094.36元、人工成本为1620元、水电气摊销费用为864元,总成本价格为6794.79元。480g“大樱花糕”所有批次的原料成本为4083.54元、包材成本为425.85元、人工成本为1142.4元、水电气摊销费用为816元,总成本价格为6467.79元。两种产品的成本价格共计为13262.58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共计897.4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1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97.42; 罚没款共计15057.42元,上交国库。
1416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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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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